根据“一体登记”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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