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液化气罐在使用、运输等环节
事故多发
6月21日,山东省泰安市绿地公馆一门面房因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
老旧小区、液化气站
……
这些都是液化气罐
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
而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液化气泄漏处置不当
缺少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违规操作
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非法经营、运输液化气罐
监管部门“打非治违”不力,执法检查宽松软
……
这些都是造成液化气罐
事故多发的原因
案例一
2021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牛三和快餐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1万余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牛三和公司员工朱良佳开启液化气钢瓶角阀后,由于液化气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软管连接不牢固,导致大量液化气泄漏、积聚;朱良佳未能在第一时间对泄漏的液化气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方式,造成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当遇到点火源后引起液化气爆燃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牛三和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按要求制定液化气泄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2)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让员工了解液化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理措施;(3)员工对钢瓶泄漏液化气没有进行合理应急处置;(4)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2. 非法经营、运输液化气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专门给餐饮经营者配送液化气的张富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下,非法向餐饮经营者配送装满液化气钢瓶也是造成此起爆燃事故的间接原因。
来源:《历城区“3·27”牛三和快餐店一般液化气泄漏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案例二
2021年5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在抽残区域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5万元。
(一)直接原因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气体使用单位非法混入纯氧,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回收抽残过程中达到爆炸极限,因紊流发生瓶内化学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对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给宏一达作为生产原料。
2. 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斯春杂铁修配店实际经营者陈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经营场所管理不规范,现场各类气瓶达40-50只,气瓶堆放混乱,未建立销售台账。作为宏一达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作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3. 郑文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作为陈峰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作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4. 长乐区应急局: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陈峰和郑文海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5. 长乐区金峰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陈峰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排查整治不到位。
6. 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宏一达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7. 闽侯县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等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8. 闽侯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原料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9. 闽侯县市场监管局青口市场监管所: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未认真督促大进能源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10. 闽侯县青口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大进能源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案例三
2020年11月18日,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发生一起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造成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0万元。
来源:《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案例四
2021年4月9日,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来源:《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案例五
2021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发生一起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造成2人受伤。
(一)直接原因
郑某锋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空地上的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碰撞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迅速以1:250—350倍的体积气化,并沉积到地面,以泄漏点为中心,迅速向四周扩散,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如货车发动机的高温或货车排气管的高温、火花等情况),引起爆燃;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瓶稳定燃烧引燃货车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罐引起液化石油气罐多次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经营者。郑某锋、区某将2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无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无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郑某锋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厢式小货车运输液化气。
2. 平南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平南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2020年至2021年9月期间,县长、分管副县长部署、研究、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相关记录资料(有关的领导批示指示文件、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及纪要、工作照片等)。平南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扎实,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3. 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平南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县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和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执法检查,负责管理平南县燃气管理所。2021年3月8日,检查发现郑某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后,仅对郑某强拥有的过气设备进行扣押,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但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未按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等违法物品,未给予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未将该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之后郑某强将未售出的液化石油气运回位于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的家中继续售卖,后又将这批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转卖给郑某锋、区某将。在2021年6—7月开展的平南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同和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邓某霞,曾于7月22日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同和镇存在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除了建议同和镇与平南县交通执法大队、辖区派出所联合打击外,未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未与其他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进行进一步处理。
综上,一是平南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在处理郑某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一案中,执法不严,为液化石油气罐爆炸事故埋下安全隐患。二是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同和镇反映的情况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处理,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开展联合打击。
4.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在平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规范的行为,但对郑某锋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在平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南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二层执法机构)2020年—2021年查处的8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而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案件中,对违法者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执法大队对上述案件均以“主动认错、主动减轻违章行为危害后果”为由,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数额3000—10000元不等,降低了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违法成本,执法存在宽松软问题,没有起到从严执法震慑作用。
5. 同和镇人民政府。平南县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落实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在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已发现的非法运输液化气现象,除了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外,没有向负责查处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平南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6. 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相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其中练山村支书黄某祥曾发现郑某锋等人配送液化气给商铺、用户;练山村计生专干、护林员、上付屯包片干部郑达开不止一次向郑某强或郑某锋购买液化气。黄某祥、郑某开2人从未向同和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来源:《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 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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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多发
6月21日,山东省泰安市绿地公馆一门面房因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
老旧小区、液化气站
……
这些都是液化气罐
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
而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液化气泄漏处置不当
缺少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违规操作
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非法经营、运输液化气罐
监管部门“打非治违”不力,执法检查宽松软
……
这些都是造成液化气罐
事故多发的原因
案例一
2021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牛三和快餐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1万余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牛三和公司员工朱良佳开启液化气钢瓶角阀后,由于液化气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软管连接不牢固,导致大量液化气泄漏、积聚;朱良佳未能在第一时间对泄漏的液化气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方式,造成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当遇到点火源后引起液化气爆燃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牛三和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按要求制定液化气泄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2)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让员工了解液化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理措施;(3)员工对钢瓶泄漏液化气没有进行合理应急处置;(4)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2. 非法经营、运输液化气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专门给餐饮经营者配送液化气的张富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下,非法向餐饮经营者配送装满液化气钢瓶也是造成此起爆燃事故的间接原因。
来源:《历城区“3·27”牛三和快餐店一般液化气泄漏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案例二
2021年5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在抽残区域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5万元。
(一)直接原因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气体使用单位非法混入纯氧,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回收抽残过程中达到爆炸极限,因紊流发生瓶内化学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对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给宏一达作为生产原料。
2. 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斯春杂铁修配店实际经营者陈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经营场所管理不规范,现场各类气瓶达40-50只,气瓶堆放混乱,未建立销售台账。作为宏一达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作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3. 郑文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作为陈峰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作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4. 长乐区应急局: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陈峰和郑文海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5. 长乐区金峰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365串球在哪里买_365bet投注网站_365游戏厅网页登录
,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陈峰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排查整治不到位。
6. 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宏一达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7. 闽侯县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等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8. 闽侯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原料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9. 闽侯县市场监管局青口市场监管所: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未认真督促大进能源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10. 闽侯县青口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大进能源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案例三
2020年11月18日,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发生一起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造成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0万元。
来源:《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案例四
2021年4月9日,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来源:《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案例五
2021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发生一起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造成2人受伤。
(一)直接原因
郑某锋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空地上的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碰撞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迅速以1:250—350倍的体积气化,并沉积到地面,以泄漏点为中心,迅速向四周扩散,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如货车发动机的高温或货车排气管的高温、火花等情况),引起爆燃;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瓶稳定燃烧引燃货车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罐引起液化石油气罐多次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经营者。郑某锋、区某将2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无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无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郑某锋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厢式小货车运输液化气。
2. 平南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平南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2020年至2021年9月期间,县长、分管副县长部署、研究、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相关记录资料(有关的领导批示指示文件、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及纪要、工作照片等)。平南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扎实,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3. 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平南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县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和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执法检查,负责管理平南县燃气管理所。2021年3月8日,检查发现郑某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后,仅对郑某强拥有的过气设备进行扣押,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但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未按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等违法物品,未给予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未将该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之后郑某强将未售出的液化石油气运回位于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的家中继续售卖,后又将这批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转卖给郑某锋、区某将。在2021年6—7月开展的平南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同和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邓某霞,曾于7月22日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同和镇存在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除了建议同和镇与平南县交通执法大队、辖区派出所联合打击外,未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未与其他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进行进一步处理。
综上,一是平南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在处理郑某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一案中,执法不严,为液化石油气罐爆炸事故埋下安全隐患。二是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同和镇反映的情况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处理,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开展联合打击。
4.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在平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规范的行为,但对郑某锋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在平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南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二层执法机构)2020年—2021年查处的8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而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案件中,对违法者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执法大队对上述案件均以“主动认错、主动减轻违章行为危害后果”为由,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数额3000—10000元不等,降低了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违法成本,执法存在宽松软问题,没有起到从严执法震慑作用。
5. 同和镇人民政府。平南县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落实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在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已发现的非法运输液化气现象,除了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外,没有向负责查处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平南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6. 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相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其中练山村支书黄某祥曾发现郑某锋等人配送液化气给商铺、用户;练山村计生专干、护林员、上付屯包片干部郑达开不止一次向郑某强或郑某锋购买液化气。黄某祥、郑某开2人从未向同和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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